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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邮政企业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规定了邮政企业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邮政企业的权利义务
1.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邮政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分支机构、
邮亭、报刊亭、邮筒等设施,或者进行流动服务。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停
办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和地区邮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必须办理的邮政业务。因不可抗力
或者特殊原因,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需要暂时停止或者限制办理部分邮政业务,必
须经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或者地区邮政管理机构批准。上述规定说明邮政企业要履行
普遍服务的义务。
2.依法保护邮政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我国的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邮政
法对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邮政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通信自
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
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邮政法第五条还规定了用户交寄的
邮件、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检查、扣留。司法机关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事由、程
序可以实施检查、扣留、没收邮件和查阅邮政业务档案。同时邮政法第六条规定,除
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和邮政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
业务的情况,这说明邮政企业负有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法定义务。
3.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
邮政企业应当确保邮件的安全和时限。邮件的安全,是指邮件在邮政企业的传递
过程中没有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或者失密等情形;邮件的时限,是指邮件在邮政企
业的传递过程中的时间。邮政企业的营业员应当准确地将邮戳日期加盖在邮件上,邮
戳日期往往是用户行使权利的重要凭证。如在交寄法律文书,缴纳专利年费等时,有
关部门都是以邮戳日期来判断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邮戳日期一旦与实际交邮
的日期不符,就可能造成权利丧失,引发邮戳日期争议纠纷。下面是一个邮戳日期争
议纠纷案例:1999年1月27日16时,于某在某县邮政局办理了“自控饮水锅炉”专
利权的第五年年费750元的汇款,缴纳汇费7.5元。因邮局已经按照业务惯例交接完
毕,邮戳的日期更换为了1月28日,而1月27日是于某缴纳专利年费的最后一日。在
于某的反复要求下,邮局为其出具了1月27日汇款的证明,但于某并没有采取补救措
施。4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于某延迟缴费,终止了其专利权。于某在法定期限
内又没有申请复议。于某和另一专利权人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邮局邮汇日
发生错误拒不改正,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赔偿因专利权终止造成的经济损
失和精神损失162万元。经过人民法院2000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县邮政局赔
偿原告于某、李某邮寄费七元五角整,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邮政法规定了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
交邮件。依照邮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给予行政
处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刑事责
任。
(1)对于危害邮件安全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
件电报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
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仅指邮政企业工作人员。邮政企业
工作人员是指从事邮件寄递业务的营业员、分拣员、投递员以及转押运人员和其他管
理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出于故意,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信自由或通信秘密,侵害了邮
政管理秩序。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利用营业、分拣、押运、接发、投递等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
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
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触犯本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本罪而
窃取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一:某邮政局4名投递员贪图省时省力,竟将自己分管投递的邮件私自开拆、
隐匿和毁弃,经法院审理,被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
案例二:陈某受聘于某市邮政局发行投递科,从事邮件投递工作。其利用从事投
递工作之便,将负责投递的3张汇款单截留,伙同他人冒名将22250元汇款兑付后私
分。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利用工作便利隐匿邮件窃取他人巨额汇款的行为已构成盗
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三:21岁的投递员赵某,将一捆捆信件扔进水塘中,4年中共扔信达2000多
封,被人民法院以毁弃邮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对邮政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定时限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刑法第三百零四条对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做
出了刑事法律责任规定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
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邮政企业工作人员,与邮件寄递相关的营业员、投递员等。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延误,过失延误投递邮件不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指邮政企业的规章制度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的不负责任,明知应当按时投递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触犯本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邮件的验视权
邮政法规定用户交寄除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应当交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当
面验视内件。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用户交寄的信件必须符合准寄内容的规定,必
要时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要求用户取出进行验视。
验视邮件既是邮政企业的权利,更是一种法定责任,如果邮政企业不依法履行验
视职责,则应承担不可预见的法律后果,很多邮包爆炸案,法院判决邮局向收件人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均以邮局没有履行验视职责为由就是例证。邮政企业工作人员收寄
邮件必须作到,逐件当面验视,准确称重、复重;用户封装邮件时,要现场监督,眼
同封装,防止其将禁限寄物品混入邮件之中。
5.无着邮件的处理权
邮政法规定,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在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地区邮政管理机构负责销毁。无法
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口国际邮递物品,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
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的处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主
管部门规定。
(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使用邮政业务1依法使用邮政业务权
用户有权选择用邮的种类和方式,邮政企业不得非法干涉。邮政企业如果限定用
户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则导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并将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罚款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用户有权对邮
政企业的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提出投诉、意见和建议。
2.用户的查询权和求偿权
邮政法规定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交寄或者交汇之日起一
年内进行查询,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查
询结果通知查询人。查复期满无结果的,对于非法定免责事由的邮件、汇款的丢失损
毁可以申请邮政企业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先子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如果用户自交
寄给据邮件或交汇汇款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则丧失求偿权
3.遵守禁寄限寄物品的规定
邮政法规定,用户交寄邮件必须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和限
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
递的物品;反动报刊书籍、宣传晶或者淫秽物品;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
毒性等危险物品;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容易腐烂的物品;各种活的动物;各种货币;
不适合邮寄的物品;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
物品。
用户违反禁寄限寄物品规定,根据实施细则规定,邮政企业可以分别作出如下处
理:不于寄递;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逾期不领的就地处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或者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由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4.用户交寄的邮件符合法律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了用户交寄邮件应当符合国家邮政局规定的准寄内容、封装规格、
书写格式,并正确书写邮政编码。其中,用户交寄信函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
准;邮件封面和邮政业务单式上不得印(写)有或者粘贴与邮件无关的文字或者其他
物品;邮资凭证正面不得涂抹、覆盖其他物品;不得使用伪造、仿印、剪割拼补、加
工去污的邮资凭证。实施细则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邮资凭证,未经许可仿印邮
票图案或者印制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明信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
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由于用户故意交寄使用不符合规
定的邮资凭证的邮件,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不予发寄,通知寄件人限期撤回,并处以应付
邮资十倍的罚款;无法通知寄件人或者逾期不办理撤回手续的,作为无着邮件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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