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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
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
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
者的公平竞争”。
根据邮政法的规定,用户有选择用邮的种类、方式的权利,邮政企业不得非法干
涉,否则违法,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
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
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
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依法享有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
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经营者负有十项义务,即
履行法律规定和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
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标记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
务,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履行“三包”的义务,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损害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和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邮政企业在提供邮政服务过程中,
应严格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应当向用户提供邮政服务的真实信息,不
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否则按照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赔偿。(第四十九条经营
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对外宣传业务时一定要遵守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要依法经营管理。《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
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
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
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
费用等有关情况”。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应当予以保障。该法第十九
条亦明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
的虚假宣传”。这就是经营者对消费者知情权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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